各学院、部门、所: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保证我校因公出访工作顺利地开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长春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各学院、部门、所,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长春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 》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长春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

 

我校因公出国(境)的审批与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每年年底拟定下一年度因公出国计划,报学校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严格执行计划。严格控制因公出国经费,如有超出,必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因公出国(境)的界定
  凡享受学校待遇、出国经费由学校或政府承担的出国任务均属因公出国(境)。因公出国(境)的主要类别如下:
  1、国家、省公派留学
  国家公派留学系指由国家教育部按国家统一计划,执行国家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资助的出国留学行为;省公派留学由省教育厅按统一计划派出的省公费出国留学行为。
  2、单位公派
  单位公派系指学校根据上级各部门下发的各类出国人员选派文件,或与国外的校际交流计划,或属于合作科研的项目计划所选派的出国留学行为,以及经学校同意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行为。
  3、自费公助

自费公助系指学校或个人获得国外院校、科研机构的资金资助,由学校委派或者个人愿意学成回校服务,并与学校签约的出国(境)行为,由学校提供部分资金资助,可纳入公助计划,视为自费公助行为。

4、自费公派
  自费公派系指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的奖学金资助,愿意学成回校服务,并与学校签约的出国(境)行为,可纳入公派计划,视为自费公派行为。

三、报批审核程序
  4.学校现职校级领导因公到国(境)外出访,需填写《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或《赴台人员审查表》由主管校长审批,再由党委书记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同时报学校纪检委备案。

5.学校二级单位的现任职干部因公出访,需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申报表》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赴台人员审查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上报党委组织部和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时根据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6.我校其他在职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的,均需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申报表》和《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赴台人员审查表》及学院(部门、所)同意函,经学院(部门、所)研究通过,由学院(部门、所)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经申报同意函所要求的各职能部门会签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备案。
  四、申报材料及公派任务的认定
  7.因公出访人员必须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合格的邀请函(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邀请信需打印在公函纸上,有邀请人签字),审批部门应根椐邀请函的邀请期限及航线、路程所需对在外停留期限进行审批。
  8.凡因公到国(境)外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9.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及研讨会必须有论文发表(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且一篇论文一般只能由一人参加(导师带研究生参加会议者总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因公派出:
  (1)出国(境)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2)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单位所组织的出访行为;
  (3)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的;
  (4)由申请人个人支付费用的;
  (5)陪同因公出访人员出访的亲属,一般不能按因公派出,但可通过因私渠道申请,按学校有关因私出访的规定办理;
  (6)非在职人员的出访(含退休人员及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
  (7)退休返聘人员由科研经费或其他学校经费支付在外费用,且出访超过14天的;
  (8)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出访,但签证已被拒签的。
  五、出访经费的管理
  11.使用学校经费出访的,由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12.使用科研经费、行政经费等学校经费支付出国(境)访问考察、参加学术会议、学术交流费用的,一般出访时间不得超过21天。
  13.因公出访由外方提供资助的,若外方提供的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的相应标准,不得再从科研经费中支付费用。
  14.因公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一般用人民币购买往返机票和中间航程机票, 确有航线问题,可预支适量城市间交通费。因公出国人员一般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否则,增加的费用自付。
  15.因公出国(境)访问在90天(含90天)以上人员应到人事处办理离校和返校手续。
  六、外事纪律
  16.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因公出访人员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等活动中,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17.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椐出访性质和任务,严格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对出国(境)团组及人员的申报事项,签字的负责人要严格审核。
  18.出访人员及承办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因公出境手续办理过程中及出境期间,若有违规、违法者,学校将严格查处。对违规的出境人员,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境申请,若二级单位违规,则停办其单位的因公出访申请,为期一年。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出访总结
  19. 学校校级领导以校领导身份出国(境)者,需在回国后15天内将出访总结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副本转报校党委书记、校长;原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上级主管部门留存。
  20. 因公出访团组须在回国后15天内将出国(境)总结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副本转报有关部门。原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存档。各单位、各部门对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或重要出访项目的团组原则上应安排在本单位、本部门学术活动中做出访报告。
  八、其他规定
  21.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身体健康,60岁以上人员一般不公派出(国)境。
  22.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外语水平合格,能够顺利地完成出访任务。组团出访团队内有翻译者或赴汉语通用地区的,可免除外语要求。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者必须有较强的口语表达能力和交流能力。
  23.我校原则上不受理跨地区、跨系统的组团申请。
  24.对出访人员较多,相对集中且已对教学、科研产生影响的单位,学校对出访人数予以适当的控制。
  25.出国(境)人员回国7日内须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交还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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