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司函〔2014〕4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规范外宾接待费报销标准与程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处室、教学单位、中心(所)(以下简称各部门)因接待国外、境外来宾短期(30天以内)来我校参加访问、考察、讲学、科研、参会、艺术节等公务活动而发生的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费用开支的管理。
第三条 各部门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学校一切外事活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归口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审批各部门的外宾接待计划。未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书面批准或授权,各部门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做出承诺。各部门的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校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的外宾接待费应事先纳入年度预算,并根据“谁邀请,谁承担”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一)学校层面邀请的外宾团组接待费预算,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一安排,并归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使用与管理。
(二)校内各部门层面邀请的外宾团组接待费预算,在各部门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经费中,由各部门自行统筹安排,并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的接待计划使用与管理。
(三)各类专项科研项目或课题层面邀请的外宾团组接待费预算,作为国际学术交流费,在立项部门批准的项目或课题预算中安排,并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的接待计划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各项目或课题组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规模,只能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 对应邀来校的外宾,各部门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以及来访外宾对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具体区分需要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核准。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预算,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外宾接待费开支范围与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对于各部门邀请来校访问或讲座的外宾,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如确有需要承担外宾国际旅费,应事先在外宾接待计划中单独列出,并经分管外事工作校长签字后方可凭据按实列支。
第九条 外宾住宿费按以下规定开支: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校级领导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宾馆的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或单间。
第十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规定开支: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学校食堂用餐。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每人每天200元。
第十一条 宴请费按以下规定开支: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各部门原则上应在学校指定的招待所安排宴请,宴请过程中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校领导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其他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2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外宾在访问学校期间,各部门宴请累计不得超过2次。
(四)夏令营、冬令营、艺术节、学生访问团等以学生为主的外宾团组标准:伙食费每人每天150元,按访问日期计算。
第十二条 交通费按以下规定开支:
(一)确需我校提供交通的外宾接待,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外宾到吉林省以外地区访问,确需我校安排交通服务时,原则上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三)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四)以学生为主的外宾团组往返交通费用以高铁或者动车二等座票价为标准。
第十三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规定开支: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和学校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原则上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部门赠礼1次,其他部门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访问我校的著名友好人士、著名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纪念品。
第十四条 外宾来校访问期间,原则上不安排旅游参观活动,各类旅游景点门票应由外宾自理。如确有需要安排,应事先在外宾接待计划中单独列出,并经分管外事工作校长签字后方可凭据按实列支。
第十五条 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七条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学校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原则上安排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八条 陪同外宾赴吉林省以外地区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长春师范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外事工作分管校长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学校的外宾接待审批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外宾接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监督、审批和管理,并对本部门外宾接待审批制度执行情况、外宾接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并配合财务处把好接待费的报销审核关。
第二十条 外宾接待费中的住宿费、宴请费和交通费等,应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接待费标准内预借部分费用。接待人员在完成外宾接待任务后,应及时(一般为1-2个月)到财务处办理外宾接待费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接待人员在办理报销手续前,应由承担外宾接待费的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报销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应向财务处提供报销凭证。
第二十三条 各项外宾接待费中,中方陪同人员产生的公杂费用凭据按实报销。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应严格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外宾接待费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士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