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我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学校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年第4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我校依据中国法律和国家政策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我校规章制度,完成我校学习任务。

第二章 招生与入学管理

第四条 按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国际学生可分为:1.学历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2.非学历生:预科生、语言进修生、专业进修生和研究学者。按费用承担的不同,国际学生可分为:1.自费生:经我校录取,获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入读我校,全部所需费用由留学生自身承担(含资助)的各类国际学生。2.奖学金生:经我校录取,获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入读我校,全部或部分所需费用由各类奖学金承担的国际学生。

第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国际学生的全权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国际学生工作进行具体管理、指导与协调。

第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当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国际学生的录取由我校决定;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我校不得招收。招收国际学生的具体条件如下:

学历生:具有合格学历。汉语水平达到入学标准,申请汉语教学培养的本科、硕士、博士相关专业的国际学生(高中毕业,HSK4级,可申请就读长春师范大学相关本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学士学位,HSK5级,可申请就读长春师范大学相关硕士专业;硕士学位,HSK5级,可申请就读长春师范大学相关博士专业)。申请英语教学培养的本科、硕士、博士相关专业的国际学生。英语标准另行规定)

  预科生:学历合格但需要一年汉语补习的学历国际学生。

  汉语言进修生:进行长短期汉语学习的非学历国际学生。

  专业进修生:进行长短期专业进修的在读学历国际学生。

  第八条 我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当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

第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全体国际学生的入学工作。做好新生入学接待规划,安排机场、车站的接机接站服务,安排国际学生入住国际学生公寓,协调财务处做好学生各项缴费,凭国际学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进行学籍注册(教育部来华留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系统),协调出入境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国际学生入学后的中国法律法规、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中国国情的教育工作。

第三章 涉外管理

第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全体国际学生的涉外管理工作。负责新老国际学生签证的办理。帮助学生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家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l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负责新老国际学生《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的处置。国际学生入学时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依法处理;负责新老国际学生外国人居留许可证的办理,因故退学和勒令退学学生居留许可的终止手续办理。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我校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全校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部门,其中,学历生的培养方案由各培养单位报到学校审核,本科生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核,研究生培养方案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应按照我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将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汉语和中国概况将作为我校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将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汉语是我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使用英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英语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

第十五条 我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选择实习、实践地点。

  第十六条 我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我校将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我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 校内管理

  第十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承担国际学生校内管理职能。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十八条 我校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我校将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我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我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我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学生不得在学校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五条 我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我校参照中国学生转专业和转学的相关规定,处理国际学生的转专业和转学申请。

第二十七条 我校将参照中国学生退学的相关规定,处理国际学生的退学事宜。国家和省市政府奖学金学国际学生的退学处理,应事先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并征得同意。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毕业、结业及学位授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具体办理,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批。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由各培养单位将国际学生的成绩、毕业论文等材料清单移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初审后上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审核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应由本人提出,所在培养单位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准予毕业的国际学生,可以授予相应学位和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国际学生申请学位,应在毕业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初审后,移交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并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提交校学位审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可向学校申请相应证明。经核实后,学校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我校为国际学生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国际学生奖学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申请到我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六条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三十七条  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实施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接受团组形式短期学习国际学生的,外方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并应当派人随团并担任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监护人。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我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超过180日。

  第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以及中国境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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